普通護照換發(fā)申請
二、項目類別: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三、辦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四、辦理條件:
普通護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受理機構提出申請。
1.簽證頁即將使用完畢的;
2.有效期不足六個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個月以上但有材料證明該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國要求的;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認可的其他情形。
注:
一、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fā)機關不予簽發(fā)護照
1.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2.無法證明身份的;
3.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4.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fā)機關自其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fā)護照
1.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
2.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yè)被遣返回國的。
五、申報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復印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復印件;
3.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陪同,提交其監(jiān)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jiān)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及復印件;
4.屬于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5.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準,要求特殊調控地區(qū)申請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6.提交換發(fā)的護照原件和資料頁復印件。
現(xiàn)役軍人申請普通護照的,由其所屬部隊駐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受理機構受理。申請人須提交前款第(1)項規(guī)定的材料、本人的身份證件、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短期回國申請換發(fā)普通護照的,提交原普通護照、定居國外的證明以及暫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明及復印件。
六、加急辦理條件:
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交相應材料時,可以向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加急辦理普通護照。
1.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
2.出國留學開學日期臨近的;
3.前往國入境許可或者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
4.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
七、辦事流程:
設區(qū)市、縣(市、區(qū))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受理普通護照申請,設區(qū)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審批簽發(fā),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指導、監(jiān)督本地區(qū)的普通護照受理、審批簽發(fā)工作并制作普通護照。
八、數(shù)量限制: 一本
九、辦理期限:
1.申請普通護照或者申請普通護照變更加注、換發(fā)、補發(fā)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批簽發(fā)并制作普通護照。
2.符合加急辦理普通護照申請的,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批簽發(fā)并制作普通護照。
3.特殊情況,簽發(fā)時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十、收費標準及依據(jù):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新版因私護照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293號),普通護照(97系列)收費標準為200元/本,補發(fā)為400元,普通護照貼紙加注為20元/枚。
十一、領證方式:
申請人持《受理回執(zhí)單》和身份證來受理窗口領證,也可申請由郵政快遞公司直接將證件寄達申請人。
十一、受理部門:各市、縣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十二、受理地址:各市、縣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十三、受理時間:正常辦公時間
十五、聯(lián)系方式:
福州:0591-87821104,廈門:0592-2022329,漳州:0596-2622280 0596-2622281,泉州:0595-22180383,莆田:0594-2682798,三明:0598-8223988,南平:0599-8862165,龍巖:0597-2220870,寧德:0593-2972080 0593-2972137
十六、聯(lián)系人: 各市、縣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十七、監(jiān)督投訴:福建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0591-87093499